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各地市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等工作;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地市做好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审核全省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项目评审单位,负责遴选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项目的奖励比例和额度,负责项目的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支持范围:
(一)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氢储能/燃料电池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储能电池用材料、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装备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储能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及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支持对象:原则上支持实施期为不超过2年的产业化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投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同一财政预算年度,集团性质企(事)业单位,集团或下属单位只能有一家主体进行申报。
(六)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事后奖励形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