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新能源专业楼宇支持
(一)入驻企业支持
新落户福田区的新能源企业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的办公用房支持,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及其操作细则实施。其他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企业,按第八条第二项政策予以支持。
(二)运营机构支持
1.认定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聚新能源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30万元认定支持。
2.运营支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专业楼宇,根据入驻的新能源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支持。
3.服务支持。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子以重点推介。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大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科通〔2022〕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