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未配备多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或者未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电企业,是指依法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一定区域从事电力供应和电网运营活动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或者转供电合同,以及虽未订立合同但直接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主体,但不包括专变用户用电区域内的终端用电人。
(三)专变用户,是指以自行投资、安装并由其专用的变压器接电用电的用户。
(四)黑启动,是指当某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者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他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五)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