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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6月底前全面纠正电费不规范收费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01 | 2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前款规定的电缆管沟建成并经供电企业竣工检验合格后,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对电缆管沟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对供电配套设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等设备的充换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条件。

第十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变电站用房的建设规模、标准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当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以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配套变电站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移交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的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及周边的高压等电力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供电企业,探索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通信基站、储能设施等与变电站一体化典型设计方案,确定用地面积、建筑物外观尺寸等技术指标,并推广应用。

鼓励变电站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和优秀设计方案,与周边区域景观、功能设计融合,提高设计品质,建设友好型变电站。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就防护措施、补偿条件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补偿标准按照国家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供电设施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供电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责任,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使用并推广供电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确保供电设施安全运行。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或者储能设施、分布式发电等新型设施设备的并网点加装故障快速隔离装置。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或者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确定供受电设施管理与保护责任范围。产权归属不明且双方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可以将其受电设施、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产权移交供电企业。该电力设施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并同意接收的,供电企业自取得该电力设施产权之日起,承担该电力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责任;因检验不合格未接收的,供电企业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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