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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6月底前全面纠正电费不规范收费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01 | 2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自今年5月起施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告知书,提醒有关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对照《条例》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电费必须严格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要求于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全市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通知提到,要做好电费收费公示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各电费收费主体应积极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通知强调,不得通过电费加价方式获利,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绿色的原则,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供用电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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