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图集   报告视频   现场直播
沙龙活动   纸媒   新品发布 
展会图集   企业声音   专家视角
人物专访   策划   在线投稿
光伏太阳能      电池     水电      核电      碳管家    

资讯

视听

独家

四川: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4-10 | 2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为特定型号或几种型号、特定领域或几个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适度超前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各市(州)发展实际,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县(市、区)可按照市(州)统一安排,编制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专)用充电桩和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布局布点等,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原则和规模等。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新闻    人才    直播     讲堂
| 热点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