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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4-10 | 2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2015)等标准的规定。

(二)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依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等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物业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鼓励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及“川逸充”APP。

第十七条 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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