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并将相关信息以H5跳转等方式接入“川逸充”APP;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承接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的功能。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循国家及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接受属地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充电站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守人员或巡检人员及后台监控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场站设置明显引导标志、电动车专用标识、充电操作流程等。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等。
(五)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六)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视作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省级平台报备。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做好标识提示,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如非电动汽车违规占用,执行非电动汽车占用充电基础设施停车费用。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丰富经营模式,通过为用户提供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有资质的充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合作,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