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三十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加强老旧小区配电设施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建设条件,指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等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
报建手续,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