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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光伏配储!红区加装储能全部自发自用!受限区探索台区储能!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6-05-26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山东省能源局发布《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到,提升光储一体化聚合运营水平。鼓励光伏电站配建储能,推动在运光伏发电项目自愿新配或增配储能,支持光伏发电与配建储能一体调用,建设系统友好型新能源场站。重点在大规模光伏发电汇集区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开发区的电网枢纽站点等布局储能设施,在新能源开发受限地区探索配置台区储能、“云储能”等,拓展消纳空间。在电网暂无可开放容量的地区,鼓励用户侧加装储能设施,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

完善电力市场改革机制。统筹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和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科学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引导企业从建设成本出发理性报价。支持光伏发电与配建储能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行“统一报价、统一结算”。鼓励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资源,通过虚拟电厂等模式聚合参与市场交易。推动新能源发电纳入可靠容量补偿范围,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激发光伏场站主动配储积极性。加强省级绿证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促进绿证绿电高效联动、绿电环境价值合理体现。

到203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15亿千瓦,集成融合成为光伏发展的重要方式,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

政策解读:《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6年5月2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制定背景、制定依据和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将光伏发电作为非化石能源重要组成,多措并举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6年4月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608.9万千瓦,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随着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需求,进一步拓展光伏发电发展空间,制定《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家最新政策,立足我省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省直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分为三部分,包括总体要求、重点措施和保障措施。重点在四个方面提出13项具体措施。突出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提出了若干突破性、创新性的举措。

(一)重点措施。一是推进多维度一体开发。推动光伏与风电、生物质、煤电、天然气等互补开发,提升光储一体化聚合运营水平,强化光伏与油田等空间集约复合利用。二是推动多领域清洁替代。推动光伏与工业、城市农村、交通、建筑等领域集成发展,因地制宜打造光伏发电多种场景。三是创新多元化利用模式。拓展光伏在绿电直连、绿电产业园、公网绿电聚合等模式中的应用,重点在“两圈”“三湾”等区域推进光伏与产业融合,扩大光伏在“氢氨醇”等非电领域利用规模。四是健全多环节支撑体系。完善光储一体化参与市场、新能源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等机制,加快建设主配微协同的新型电网平台,加强钙钛矿等高效电池技术研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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