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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落实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10 | 59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村(居)民区相关主体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治理,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二)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督促其落实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三)组织网格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联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深入村(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和出租房屋、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农副业场所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防火巡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张贴警示标牌,劝阻、制止楼道内堆放杂物、管道井内堆放可燃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烧荒、大风天期间室外明火作业以及在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六)完成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十五条 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撤出物业项目时,将相关资料和消防工作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四)每日对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五)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实施划线管理。发现 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落实资金予以修复,确保完好有效。(六)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在楼内(屋内)、公共门厅、疏 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村(居)委员会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被赋予消防监督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七)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半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八)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安全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九)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对服务对象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和火灾探测报警等信息进行监测、处理,并将消防安全监测数据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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