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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地:新能源发电以共享模式租赁新型储能项目可获租赁金1%补助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5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华委函〔2022〕4号)有关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及法人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参与专项资金评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评审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对在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三)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行为情况。

(四)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

“新型储能项目”是指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新能源企业自建储能电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制造端的电池、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电池辅助材料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投入(不含购地)。

“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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