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第一年资金池资金为2000万元,第二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第三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每年资金池资金在限额内申报,如有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资金池。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当年资金池总金额,则在当年资金池总金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扶持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达到投资强度,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奖励比例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且年经济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奖励比例上限为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研发创新奖。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瞄准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全固态电池、硅碳负极材料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经认定,上述相关新型储能企业的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新模式开发。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本县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新型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租赁厂房优惠。对新落户的新型储能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参照《五华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扶持奖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贷款贴息扶持。新落户的新型储能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10%的贴息支持,贴息支持的利息为项目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在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项目贴息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配套保障要素
第八条企业新上规奖励。正式投产后两年内首次实现上规的企业,执行省、市现行的“小升规”奖励政策。
第九条优化保障消纳。鼓励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鼓励五华供电局与省、市供电局积极对接,加强“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在接入、调度、消纳、外送等方面的力度。
第十条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搭建行政部门与新型储能企业对接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保障新型储能项目在土地供应、用地规划等审批服务方面顺利推进,助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