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做好接入受限服务。属地供电企业应向承载能力受限导致暂时无法接入的用户出具暂时无法接入说明,并根据其申请时间,建立相关台账,在承载能力得到改善后,按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重新申请分布式光伏接入。
11.做好接入系统方案答复。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供电企业应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供电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一经发现,供电企业报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三个月内暂停其接入服务。对于自然人全款购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企业应优先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方式制定接入系统方案,提高用户光伏项目的收益。
12.做好并网接入审核。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对于备案容量与申请并网容量不符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各投资主体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相关产品合格证(逆变器、光伏电池、组件)应在报验时一并提供属地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核验现场安装光伏元器件数量与提供的原始购置发票是否相符,对于不符的,一律不予并网。项目应经供电企业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供电企业依规统一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具体设备由申请人负责投资建设,相关功能由供电企业在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已有分布式光伏由项目业主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如涉及项目增容,作为必备检验内容。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一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项目业主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上报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
13.做好购电收益兑现。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按月兑现购电收益。其中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企业直接兑现至居民个人社保账户,禁止以协议的形式,进行收益账户的变更,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收益。
五、加强安装服务管理
14.明确户用光伏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或自然人是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为了保证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备案时项目业主单位、产权人等需向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强化相关企业资质要求。各投资主体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其中施工单位应具备与承揽并网电压等级相符的承装、修(试)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及高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