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安徽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电网企业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探索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建议按接入光伏容量的15-20%比例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其配套储能项目与光伏项目同步并网。
详情如下: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分类管理
1.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就近消纳。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2.统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9月28日前(含9月28日)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布式光伏备案程序
3.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办理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备案材料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1)户用光伏项目。按台区集中向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中自然人全款购项目(系指自然人在自身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全款购置光伏设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属地供电企业代为集中备案,其他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企业集中备案。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向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采取一户一备的形式。
(3)发文日前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仍按原程序执行。
三、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