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能源重大项目具体推进过程中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提前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策略。《规划》实施可推动西双版纳州能源资源有效利用和清洁低碳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更加平衡协调。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的有关要求,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结果,拟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发挥《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发挥能源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指导约束作用,合理规划项目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采取工程和生态保护措施,减少林木采伐,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降低生态环境影响。
(二)严格各类能源开发生产的过程控制
做好项目建设涉及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注意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加强施工准备、筹建和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高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水平,降低电磁环境影响。
(三)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
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调整能源需求结构,加强节能和需求侧管理,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全面节能行动方案,逐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理用能、科学用能、节约用能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能源发展的环境管理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环境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标准、监管规则和监管程序,形成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阶段性检查和验收工作,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和后评价,注重主要环境影响复核和环境保护措施效果分析,及时调整补充相应环保措施。
三、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进行了初步衔接,《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在推动中均须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