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
(四)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识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或个人)为管理(或自用)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八条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机构适时公布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区指导监督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企业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急需建设的充电设施可通过短期租赁的方式租用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将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环境制定供电保障方案,简化规范报装手续,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服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充换电设施,指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包括充换电设备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
(二)公共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企事业单位、园区、汽车销售服务店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销售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物流集散地、环卫设施用地等规划建设,为相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五)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六)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七)集中式充电站,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或专用场站停车场内规划建设的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