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进行验收。充换电设施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电气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和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在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办理信息登记。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属于强制管理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还应依据计量强制检定管理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申请检定。
第十九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系统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充换电设备编码、设备使用状态、充电量、使用率、运行时间、运行状态、安全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系统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二)系统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相关数据至市级平台;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数据具备上传能力的,应同步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二十条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市级平台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换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二十二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运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