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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 提高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18 | 28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开展安装验收、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登记的自用充电设施,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进行登记。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验收和安全检查。尤其应加强对长期闲置或存在故障的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避免充电车位资源无效占用和产生安全隐患。如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受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委托为所在地充换电设施提供用电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检管理服务,各方应明确权责、合理约定服务费用。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制定合理的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时将依职责加强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火灾、防风防汛、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处置。

第二十六条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鼓励移动充电技术应用,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第二十七条充换电设施企业、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做好运营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企业与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创新充电车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等功能,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商业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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