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同步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规划要求:
(一)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手续:
(一)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所在辖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小于等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个人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公园、交通枢纽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既有停车位安装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涉及道路开挖的充换电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充电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