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路桩一体方式。按照桩随路走的原则,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一体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经市级组织验收后,省级按照交流充电桩最高80元/千瓦,直流充电桩最高120元/千瓦、换电站最高300元/千瓦予以补贴,农村地区上浮20%。政策实施期内,每年度根据技术进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省财政厅)支持各市对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充换电服务费给予补助,省级按规定给予各市一定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省财政厅)支持各级政府对租赁国有土地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租金减免至2027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支持皖北地区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项目,加快招引一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提高产品供给能力,保障充换电设施后期运维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三)简化审批流程。各市、县政府建立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高效联审机制,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职能审批事项,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总队)电网企业负责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配套接网工程,应简化企业内控流程,优化建设周期,保障充换电设施无障碍接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