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5.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政府统一的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6.地方牵头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十三条 (运维制度)从事充电设施维护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
公用充电设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不得低于90%。
第十四条 (运营模式)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充电保险)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应当为本企业生产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设施制造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商为私人充电设施用户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收费价格)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七条 (内部充电设施开放)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八条 (迁改拆除)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告知地方牵头部门,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电网企业应当按季度汇总自用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并报地方牵头部门。对因政府性工程建设、规划调整等涉及充电设施需迁改、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车位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商加强公共充电停车位管理,通过设置标志标识、加装物理设施、优化技术手段、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劝导提示等措施引导和规范停车充电秩序,建立和完善公共充电停车位收费等管理机制,加快公共充电车位的周转率。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原则)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督指导,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