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10月14日至11月12日。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完善高质量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nyc@126.com。
2.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能源处)。
3.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2091833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10月14日至11月12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布局、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定义分类)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