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
第九条市场主体包括:
(一)提供服务方:提供顶峰辅助服务的储能、电力用户,其中,电力用户可选择独立参与也可通过聚合商代理参与。
(二)接受服务方:接受顶峰辅助服务省(区)内出力未达标的火电机组、出力未达到计划值的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企业等,具体在各省区分摊细则中确定,由所属电网公司统一代理参与市场。
第十条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西北网调”)的权利义务:
(一)运营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市场。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技术支持平台。
(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区域顶峰辅助服务。
(四)发布日、月度市场信息。
(五)负责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算所需信息。
(六)紧急情况下根据授权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七)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八)向西北能源监管局上报市场运行信息,接受监管。
(九)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的权利义务:
(一)建设、运行和维护本省侧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二)配合区域调度机构运营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市场。
(三)根据本省区电力供应形势,代理申报省间顶峰辅助服务需求。
(四)组织本省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负责相关主体申报数据的合理性校验和调管范围内电网安全校核。
(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组织本省内主体执行,对市场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区域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开展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结算。
(二)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三)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本省区市场主体交易注册工作。
(二)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三)开展顶峰辅助服务费用及省间交易电量、费用分摊与结算。
(四)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储能权利义务:
(一)自愿选择参与省间储能顶峰辅助服务,主动在市场运营机构完成准入,在所在省区交易中心完成注册。
(二)进行放电能力、放电时长、交易价格等信息的申报和竞价。
(三)根据出清结果按时按量放电,并获取相应收益。
(四)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机构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涉网性能、电能质量、数据质量等达标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