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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顶峰最高0.9元/kWh!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印发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9-26 | 2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四章 储能顶峰

第二十六条独立储能参与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基准由所属调度机构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制定并报送西北网调,日前市场组织前报送执行日(D日)参与基准,日内需滚动更新报西北网调。

第二十七条同一时刻储能不可同时参与省间调峰、省间顶峰辅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储能顶峰分I类顶峰和II类顶峰,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接受过省内或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3元/千瓦时。I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未接受过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9元/千瓦时。

第二十九条储能顶峰包括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与储能顶峰交易的市场主体需在日前申报次日市场信息,包括:最大放电电力、最大放电容量、可参与省间顶峰的时段、I类及II类顶峰价格。日内沿用日前信息,不再单独申报。

第三十条储能顶峰先出清I类顶峰交易,不足部分再出清II类顶峰交易,I、II类分别定价。

第三十一条储能顶峰价格采用“分省定价,边际出清”,即依据储能报价从低到高依次调用,I类顶峰出清价格为本省(区)最后一台被调用的储能I类报价,II类顶峰出清价格为本省(区)最后一台被调用的储能II类报价。

第三十二条储能顶峰根据出清情况计算顶峰收益,以15分钟为采样周期计算,公式为:

储能I类顶峰费用=0.25×∑I类顶峰出清价格×出清电力(执行时段)

储能II类顶峰费用=0.25×∑II类顶峰出清价格×出清电力(执行时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运行现货省区,由所属调度机构负责安排中标的储能充电,需确保交易执行期间储能按出清结果放电。

第三十四条对于运行现货省区,储能执行省间顶峰辅助服务所需的充电电量,由储能主体自主通过省内现货、省间调峰辅助服务或其他市场获取。

第三十五条储能参与省间辅助服务市场结果作为省内市场出清边界。

第三十六条对于日前中标I类顶峰,但日内实际未中标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储能,相应顶峰电量按日前出清的II类顶峰价格结算,若日前无储能II类顶峰出清,按0.9元/千瓦时结算。

第三十七条对于日前中标II类顶峰,但日内实际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储能,相应顶峰电量按日前出清的I类顶峰价格结算。若日前无储能I类顶峰出清,按0.3元/千瓦时结算。

第五章 可中断负荷削峰

第三十八条用户参与省间削峰辅助服务基线计算方法同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保持一致。在市场组织前,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用户用电信息数据计算用户基线负荷。基线负荷参照《GB/T37016-2018电力用户需求响应节约电力测量与验证技术要求》计算,即用户基线负荷计算的典型日按如下规则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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