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定期发布投资项目清单。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梳理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定期向社会发布,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引导民间投资合理决策。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为资本设立“红绿灯”,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五)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着力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为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综合法律服务。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动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联)
五、强化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二十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明确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省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各地要明确本地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等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及时协调调度工作目标完成、项目清单梳理进展和项目公开推介等情况,每季通报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情况。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研究解决共性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