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机制,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对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调动高校、科研院所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增强产业链韧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投资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字化共性技术研究、工业软件等相关领域投资建设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民间投资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民营企业挂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