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大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提前介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选址,优先保障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根据项目产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深化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纳入白名单管理,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实行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八)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安排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申报国家保险试点。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采取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十九)落实降低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关于降低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指导性作用,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二十)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双盲”评审,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深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和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做法,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