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电建设标准化。推进风电技术大型化应用,单机规模宜选用5MW以上机组或根据建设场景使用最先进机型,另外在避开环境敏感区域的情况下,原则上列距保持在叶轮3-5倍直径、行距保持在叶轮5-8倍直径,提升风电场整体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低风速区域风电机组应用,风电场平均尾流损失宜控制在8%以下。积极推行风电场“以大代小”示范项目申报,提高风能资源单位面积利用率。风电项目核准规模后,因机型核准变更提高效率节约出的机位,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已经征收的给予相应补偿)。
(四)电网工程和配套储能设施同步化
电网企业结合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开展接入工程规划建设,提供项目接入系统所需的可接入变电站站点、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新能源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类型规划配套储能设施建设,配建储能规模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大基地外送项目配建储能规模根据输电曲线、输电竞争电价等因素由本体论证确定;鼓励以共享方式配建储能电站和长时间储能,探索微电网调用储能。电网接入工程、新能源项目及配套储能设施要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五)完善服务企业“流程化”模式
1.行政审批集中化。按照全周期服务要求,对纳入区域(区块)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组建人员稳定、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专班(统一在旗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实行新能源项目集中联动审批机制,全程盯办帮办代办。
2.服务收费规范化。按照“让区属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深度参与新能源开发,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效益,不能把资源‘一让了之’努力为内蒙古2400万人民争取更多利益,为子孙后代积攒更多家底”的指示精神,旗属国有企业为新能源项目提供综合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可涵盖项目前期、“标准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综合治理、电站运维、招收用工等内容,服务费在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基础上另行测算,服务收入要考虑回馈当地群众。
(六)实施“新能源+生态综合治理”。规划开发的光伏区域,要制定统一生态治理方案,参照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引入固沙治沙、节水灌溉、土壤改良等技术,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规划建设的风电区域,要充分考虑周边生物生活习性,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在风电机位、道路两侧、裸露山坡进行土层和植被恢复。
(七)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扩大“新能源+”多元化利用,因地制宜,鼓励发展有机农林、肉牛肉羊产业等多元化经济,鼓励风电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延伸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链条,争取农林牧专项政策及资金支持,拓展产品供销渠道,打造新能源+现代农牧业一体化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