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网企业应当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供电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向运营企业书面说明原因。
(二)电网企业应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运营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电动汽车错峰充电,降低购电价格。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今后职责若有变动,其职责自动归属到调整后的相应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