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DB14/T2475-2022)等规范,保证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三)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时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充(换)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定期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并承担保障第三者权益责任,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
(六)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换)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八)将运营充(换)电设施接入全省统一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
(九)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模式
(一)对于公用充(换)电设施,应当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换)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二)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与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专用充(换)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
(三)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具备较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未委托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投资者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换)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四)鼓励运营企业购买充(换)电安全生产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鼓励在省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设备供应商、平台运营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形成省、市智慧充电“一张网”,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