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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市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度超前发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22 | 2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七)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换)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强化公路沿线充(换)电基础服务;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大力推进一号旅游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运营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承诺书(附件)等相关材料。

(一)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沿线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或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运营企业持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

第九条运营企业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加强安全管理。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应严格执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等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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