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辖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工作。省级层面对职能分工有新调整执行新规定。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选活动,积极争取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得到国省层面支持。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财政支持。积极对接争取国、省财政资金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结合国家公交都市创建、数智新城建设及乡村振兴等政策,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与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
第二十二条 价格政策。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134号)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输配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
(三)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单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可选择按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四)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三条用地政策支持。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给予政策支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107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