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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市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度超前发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22 | 27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以《阳泉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为指引,以电动汽车发展速度为前提,以方便电动汽车充(换)电为目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积极构建形成网络体系。

第五条 平定、盂县、郊区、城区、矿区、高新区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制定专项布局规划,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其强制性内容的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内容与电网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衔接,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加强重点区域规划布局

(一)统筹布局经营性公用充(换)电站。以“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度超前发展。

(二)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煤矿、电厂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

(三)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充(换)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换)电站。

(四)积极推进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五)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重点在乡镇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和村群众广场、汽车站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并向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六)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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