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合理规划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主要城区形成半径2公里充电服务圈,建成不少于1个繁华商圈快充站和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停车位20%的示范工程,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住区配建公共充电桩,实现有序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
(三)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结合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活动。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基本实现“各市有示范县、各县有示范乡(镇)、各乡有示范村(社区)”的目标。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服务网络,日益满足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DB13(J)/T8463-2022〕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用户提出的充电桩安装申请,由电力、物业(居委会或村委会)共同勘查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与整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