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项目。是指自治区重点项目和其他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的投资项目。
5.其他形式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合作等形式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及上级主管单位认定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上述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投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政策。
(二)追求效益原则。投资应当充分体现合理配置资源,
可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服从战略原则。投资应符合集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拉动产业升级、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四)规模适度原则。投资业务要结合企业的自身投资能力、经营性现金流、带息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投资项目退出机制等综合因素,将投资总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严控风险原则。投资项目要把风险控制作为首位,所有项目必须建立全寿命周期策划方案,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六)程序规范原则。投资实行分级决策与审查,必须履行初步审核、专业评估、决策层审议审批等基本程序。
(七)真实准确原则。投资项目中所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须保证严格规范、科学合理,其真实性由上报数据的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严格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一)列入《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行为; (二)列入《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行为;
(三)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党委会和董事会,若投资额度超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规定金额,则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审议、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审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报批四个基本程序。
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审议。达到集团公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及符合项目投资原则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审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党委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党委会审议项目投资及项目公司设立、解散及清算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董事会决策审议。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党委会审议过后根据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投资额度审议权限报请董事会,董事会决议通过项目投资、项目公司设立、解散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