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地经济”项目投入由“飞入地”与“飞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商定后正式协议报州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优先保障项目“飞入地”园区用地
统筹项目用地。州内各级园区在园区外不再安排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各级园区外存量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审批增加容积率。鼓励各县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各园区建设用地。合理划定“工业用地红线”,统筹工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各园区重大项目用地和“飞入地”项目用地。各级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批准实施易地搬迁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各级园区生产建设或飞入其他园区生产建设。项目“飞入地”要全面落实好飞入项目落地的土地保障,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的前提下,“飞地项目”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低于40%,累计供地率不低于60%。
提高用地效率。严格土地利用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等按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标准执行。力争到2025年,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亩均产出分别不低于600万元/年、400万元/年。鼓励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针对低效闲置土地和厂房进行“一地一策”处置,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鼓励“楼宇经济”“工业上楼”等新兴模式,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亩均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保障不动产产权。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已确权登记并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存量标准厂房,经依法批准后,可办理分割登记,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支持企业利用园区内存量工业厂房抵押融资。鼓励各级园区新入园企业与取得不动产产权的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分割,用于引进和承接飞入园区相关产业链优质项目。项目“飞入地”政府要全力配合土地报批、拆迁、供地、产权登记等工作。
2.增强园区能源保障
根据飞入项目入园需求,各级项目“飞入地”园区管委会要统筹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做好电力配套规划建设,确保电网建设与用电时序相匹配,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积极推进能源通道建设。统筹推进园区水、电、路、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主网架及配申网架配套支撑,加强配电网建设,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推广智能变电站建设,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保障电网安全稳定。有条件的园区要加大工业用气推广利用力度,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大绿色能源使用范围,构建多元化电力保障体系,加快布局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动公共资源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