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支持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支持建设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对“十四五”时期及后续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500千伏变电站,给予实施建设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建设总投资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对“十四五”时期及后续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每座给予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若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未能按时完成投运任务的,采取上解同等金额的约束措施。对按年度计划建成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电网企业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扩)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新建35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泸州市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项目,由电网企业提出规划项目清单,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项目予以备案后由电网企业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七)全力保障项目建设。积极支持35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享受重点项目政策。与电网项目配套的道路、电缆沟管、电力隧道、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要科学分析统筹兼顾,明确建设任务,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保建设时序与电网建设项目相匹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加强属地协调支撑。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大电网建设服务保障力度,负责落实建设条件,依据签订的用地保障协议,组织实施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人口安置、房屋拆迁等工作;组织实施架空电力线路通道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跨越(拆迁)工作(费用按照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负责落实拆迁户新建房屋的宅基地选址。涉及跨越江(河)、公路、铁路的项目,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市级部门配合,协同推进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六、提升运行风险管控
(九)加大电网项目用林支持。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先行采伐。组织抢险救灾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林竹主管部门备案,并补办采伐许可证。对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需采伐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简化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保障采伐林木限额指标,积极配合做好林木采伐工作。(牵头单位:市林业竹业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