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印发。其中要求,独立储能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独立储能企业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扣除已取得的中长期合同后,剩余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12小时×月度天数)。
详情如下:
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储能发展的政策部署,有效支撑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储能企业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企业。
第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后,在不影响现有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情况下,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以下准入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