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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装设AGC!​新疆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03 | 29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一条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第十二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

第十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12小时×月度天数)。

第四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将独立储能企业交易预成交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新疆电网安全校核相关原则开展校核工作,校核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校核、机组发电能力校核、独立储能企业充放电能力校核等。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电量编制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独立储能企业执行充、放电计划按照新疆电网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独立储能企业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扣除已取得的中长期合同后,剩余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辅助服务造成的中长期合同充、放电偏差电量,由电力调度机构认定。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抄录独立储能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分别计量用电量及上网电量,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基础数据。

第十九条独立储能企业的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按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有关要求,用电量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按“新能源企业”方式结算,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两张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的充、放电量,对应电价按照辅助服务有关要求结算,剔除辅助服务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上一条原则分别开展结算。

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结算前向交易机构提供认定偏差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放)电量及对应收益,偏差电量免予考核。

第二十二条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身不使用或发出电能(不考虑损耗),不参与辅助服务、电采暖差额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各类费用分摊。

第二十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实行分时段结算时间及相关要求与疆内其他市场主体保持同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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