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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装设AGC!​新疆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03 | 29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五条 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按照“一个市场主体、两个交易单元”(××储能企业—发电;××储能企业—用电)的模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场主体交易目录。

第六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发生物理属性、技术参数、企业重要商业信息等变化时,应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并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独立储能企业退出市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独立储能企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自愿退市(市场注销)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独立储能主体(电站)不再运行;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独立储能主体(电站)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独立储能主体(电站)的充放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自愿退市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市申请,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销资料。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在终止交易月(含当月)之前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

(二)独立储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依法被撤销、解散、工商注销等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

4.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

5.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至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第八条 提出退市(市场注销)的独立储能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在完成注销申请信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市场退出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注销不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企业再次申请注销。

第九条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认独立储能企业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对该储能企业履行强制退出程序。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不存在的,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强制退出程序。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十条独立储能企业以用户和发电双重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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