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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鹏新区: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光伏规模化应用)及“光储直柔”建筑试点建设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26 | 28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实行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试、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运维阶段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正常运行。

二、高标准落实绿色建筑要求

(一)全面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

1.全面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要求,新区所有新建建筑(含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建设和运行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区所有新建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和运行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3.全面落实《深圳市重点区域建设工程设计导则》要求,市级重点区域内新建建筑应按下列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新型产业建筑,应按照国家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2)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公共建筑,应按照国家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3)厂房、仓库和物流建筑,应按照国家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4.鼓励其他项目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进行建设和运行,鼓励新区建设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二)全面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全面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进行设计、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鼓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并取得预评价标识。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落实对绿色建筑设施设备保养和运维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建筑物业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运行满足要求,同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

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商场等示范项目建设。对于学校医院类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基础上,积极开展绿色校园、绿色医院评价并取得评价标识。

(三)积极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建设。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建(立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应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申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鼓励其他建设项目积极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技术。鼓励新区建设项目按照近零能耗、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申报试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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