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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21 | 29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报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存在人员伤亡的,可邀请工会参加。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实施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事故调查方案;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组织调查组提出有关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的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能源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应包括事故调查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运行记录、工作票、操作票、设备台账、录音、录像、视频等文件、资料,查阅、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内部存储信息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上述文件、资料如涉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形成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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