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能源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制作事故调查委托书,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做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替代原国家电监会令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主体内容。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2012年,原电监会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了31号令,对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机构改革,原电监会已不存在,电力安全生产“齐抓共管”体系已基本形成,31号令中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同时,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发布实施,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需要及时吸收并贯彻落实。
二是适应电力系统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能源转型,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交直流互联电网的规模不断增大,“双高”特征更趋明显,传统电力系统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新风险新挑战,进一步规范完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对于加强事故调查、预防后续事故以及警示后来者很有必要。
二、编制过程
编制工作于2022年10月启动,我局组织成立了工作组,编制了工作方案,明确了进度计划和责任人。10月中旬,工作组全面梳理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了地方政府、其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可参考可借鉴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工作思路;10月下旬,征求了我局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11月上旬,开展了现场调研,与东北、华东、西南等地区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企业进行座谈交流12场次,深入研讨编制意见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11月中下旬,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组织召开3场研讨会,形成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初稿)》。
2023年4—5月,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面向行业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文件内容和以局规范性文件发文形式向应急部办公厅、发改委法规司、运行局,以及能源局相关司,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等80多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对意见进行了采纳研究,形成了最新的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