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有关要求,适应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变革,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10-81929605,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yingj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2.《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7月18日
附件1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全行业公开评估结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能源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下列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