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除特别规定外,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符合本区、本方案多项同类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执行;享受本方案扶持的对象,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补贴当年起三年内若迁出南海区或注销的,应退所获取所有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本方案各项扶持补贴条款所涉及的企业销售收入均不包含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且以本地完税发票为依据。
第十六条本方案各项扶持补贴条款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均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本方案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可结合本扶持方案制定具体扶持办法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