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则
(一)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本措施所需资金从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二)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深圳市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经认定,可突破本措施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本措施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光明区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集群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加快发展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明确了我国新型储能发展的主要目标,提出开展专项规划,研究建立与新型储能特点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和配套政策,完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与现有能源电力系统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
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颁布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2〕209号)。该方案指出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电化学储能技术性能进一步提升,系统成本降低30%以上;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2022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府办〔2022〕8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氢能、储能、智慧能源等新兴产业,建设差异化布局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2022年6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发展以智能电网、太阳能、储能等在内的新能源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