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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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