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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13 | 2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三条[审核规定]申请受理后,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提前终止公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信用信息修复,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告知申请人,对不予信用信息修复的,需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填写《信用信息修复意见书》,上传信用信息系统网站。

第十四条[终止公示]对予以信用信息修复的,应当自作出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不予查询和共享,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或诉讼]失信主体对行政处罚决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失信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失信信息认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信息系统网站。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示内容和期限的异议]失信主体认为“信用能源”网站对其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在“信用能源”网站提出异议申请。按照我局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核实属实的,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十七条[诚信要求]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谎报瞒报事故,提供虚假材料,恶意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履行信用信息修复告知义务,在认定失信信息的同时,及时将信用信息修复的相关规定告知失信主体。

第十九条[工作指导]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应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材料管理]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和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加强信用信息修复材料管理,将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材料、信用信息修复意见书等材料存档备查,材料保存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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