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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13 | 24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五条[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依托“信用能源”网站,以及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网站”),指导开展信用修复,并根据信用修复确认结果,及时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辖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及时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受理、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修复方式]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修复方式之一]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正在“信用能源”网站上公示的失信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八条[修复方式之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将失信主体从电力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并终止在“信用能源”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信用修复条件

第九条[时限要求]对于行政处罚信息,除第三条规定不予公示的信息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对于行政处罚中涉及安全生产及列入电力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等行政文书的出具日期为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第十条[修复条件]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三)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四)对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未再受到我局作出的较重或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出申请,并扫描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可在“信用能源”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受理规定]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即时将修复申请材料分发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完整的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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